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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对剧照是否拥有肖像权
06-05-12 www.rtxz.com
   赵薇的“小燕子”造型被印刷在话梅包装上,海报里,冯巩站在摩托车边上说相声,刘翔的新闻图片被作为特刊封面……深谙“拿来主义”精髓的各类商家,纷纷调用娱乐圈、体育界的明星效应,以求商品在吸引眼球之余能大卖,不过,官司也随之上了他们的身。日前,请来赵本山代言数码产品的深圳某厂家和花都某厂家打起了官司,其中涉及演员剧照和肖像区别的问题,足以引起商家、娱乐圈和法律界人士共同的思考。———编者

     新闻回放:2005年初,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收到了花都区法院的传票,传票中称著名演员赵本山因不满两公司在产品广告上使用了他的照片及非法制作、赠送赵本山小品VCD碟片,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00万元。
     5月10日,案件由花都区法院正式审理。原告方赵本山“隐身”未出席,而由受赵本山委托的深圳中×诺公司(赵本山是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出席。一审审判结果,法院驳回了深圳中×诺公司的起诉。在判词中,法院提到,巨×公司生产的影碟机上使用的并不是赵本山本人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表演中的剧照,这是一个特殊人物形象,版权应属于辽宁音像出版社和被授权发行该VCD的广东鸿×影视发行公司。
     日前,深圳中×诺公司因不服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继续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对于演员是否拥有影视剧照的肖像权这一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界的判例也不尽相同。1997年呼和浩特市某区法院一审、中院再审维持的卓玛诉伊利公司使用其父亲思和森在《马可·波罗》中扮演的酋长艺术形象做广告,侵犯其父亲肖像权,在该案中卓玛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就是角色形象不是演员本人的形象;2003年《茶馆》里秦二爷的扮演者,著名演员蓝天野诉北京某五星级酒店在店内悬挂他在该剧中的剧照侵犯其肖像权案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认定:影视演员在影视作品中享有肖像权。现在引起广泛关注的赵本山剧照肖像权纠纷案也是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
     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双方各执一词。认为影视演员对剧照没有肖像权的,其主要的理论根据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方,演员在同意出演该影视作品的时候,就意味着对自己肖像使用权的让与。影视作品所反映出的艺术形象并不单纯是由演员创造出来的,还反映了编剧、导演、美工等创作人员的工作,角色本身是个综合体,饰演者没有权利决定剧照是否允许使用的问题。使用剧照也不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侵害,因为演员在剧照中仅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艺术形象,其本身不能主张本人的肖像权。
     反对一方执完全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影视剧照符合肖像的法律特征,自然其中的演员对此享有肖像权。如果只是因为是影视剧照,不是生活照就不保护演员对此的肖像权,显然是不合法理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是绝对权。在影视作品的角色塑造上体现着演员自身的人格,演员在影视作品中享有人格权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著作权法》也肯定了演员在影视作品中所享有的人格权利,如署名权,即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保护其影视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等,而肖像权作为其人格权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当然不能被排除在外。演员在影视作品中,除了以脸谱形象出现外,都是以自身形象出现的,当然其形象有美工师与造型师的修饰,但只要不是脸谱形象,人们一看便知是此人。人们有时喜欢看某个名演员演出的影视作品,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观众不是去看角色,而是去看名演员本人,是喜欢某演员本人的气质与形象。也就是说演员所扮演的角色是演员包括五官在内的外部形象与自身人格的统一,因此,演员在影视作品中当然享有肖像权。
 以上两种说法各有各的道理,但我国法律没有对此的明确规定,真正在审判实践中,还是以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主要的定案依据。

      本报与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联办,常年提供法律服务联系人:渠 波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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